Article 19
In force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并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明确一个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建筑物未实行物业管理或者未明确统一管理人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其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做好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