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和设施的产权人、管理人应当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对相关场所、设施进行防火巡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在居住、办公等室内场所停放、放置或者充电。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其他室内场所禁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蓄电池停放、放置或者充电。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