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用于生产、经营、储存的租赁房屋不满足住宿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违规住人。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发现违规住人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用于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出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集中连片出租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的房屋内床位数总计达到十五张以上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在建筑物的客厅等公共部位以及卧室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火灾报警装置,并保持装置完好有效;
(三)发现承租人封闭房屋的逃生窗口,或者占用、封闭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消防违法行为,应当督促承租人整改;承租人不整改的,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配合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整改出租房屋的火灾隐患以及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五)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根据需要安装消防技防设施、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承租人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安全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进行整改;火灾隐患无法消除或者出租人、实际管理人拒绝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