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超高层公共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保持电缆井、管道井防火封堵完好有效,确保电缆井、管道井不被占用或者堆放杂物;
(二)在建筑内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指示避难层(间)的位置;保持避难层(间)与其他部位之间的防火分隔完好,确保避难层(间)不被占用或者堆放杂物,禁止擅自改变与避难层(间)同层的设备间和其他功能用房的使用功能;
(三)由单一物业服务人管理的,应当在每个避难层设置微型消防站器材存放点和值守备勤点;由多家物业服务人管理且相互间不构成隶属关系的,应当分别组建微型消防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