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地铁车站、人防工程、地下通道以及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普通地下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保持出入口畅通,除防灾应急抢险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地面出入口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三米范围内摆放物品和划定停车区,不得妨碍人员安全疏散;

(二)不得使用明火;电焊、气焊等特种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

(三)安装广告设施的,应当使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除前款规定外,地铁经营单位还应当在地铁隧道、车站设置具有不间断电源的消防指挥通信基站,保障信号全覆盖。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地下空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

地下商场与地铁车站合建、连接的,地下商场管理人和地铁经营单位应当签署消防安全管理协议,约定双方的管理区域、管理措施和管理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