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并及时向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应当配备注册消防工程师;
(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防火安全检查,排查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并组织整改;
(三)每半年至少组织员工、商户开展一次火灾扑救、应急疏散演练等消防安全培训;
(四)建筑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上不足五十万平方米的,应当至少设置两个微型消防站,微型消防站每班灭火处置人员安排不少于六人;建筑面积五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