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景观风貌保护专家和社会公众参与制度。城市景观风貌规划设计应当公开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鼓励单位、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景观风貌保护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城市景观风貌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个人参与和监督城市景观风貌保护提供便利。

Local Regulations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