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实行乡村清洁责任区制度,由责任人承担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垃圾分类投放的主体责任。
乡村清洁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庭院及房前屋后、畜禽圈舍、田地、山林、果园、水塘、滩涂等区域,实际使用人、承包人或者产权人为责任人;
(二)景区(点)、餐饮、住宿、娱乐、商店以及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为责任人;
(三)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卫生公厕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为责任人;
(四)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驻地场所内部区域及其周边区域,所在单位为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待建地块,业主为责任人;
(六)村组道路、桥梁、河道、水渠等公共区域,以及未确定权属或者不能确定使用人、管理人的区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