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禁止下列影响海绵城市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海绵城市设施区域的警示标识或者监测预警装置;

(二)损坏或者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

(三)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四)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或者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五)其他影响海绵城市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的行为。

确需临时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临时措施结束应当及时对原海绵城市设施予以恢复,并承担包括恢复、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