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相应处理设施及管理人员,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二)安装生活垃圾处理计量和监控设备;

(三)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处理生活垃圾的来源、类别、数量、处理方式等情况;

(四)发现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五)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六)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进行处理,依法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及环境影响监测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