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5, 2023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5, 2023
- Articles
- 39 articles
(2010年8月27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4月22日长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5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8月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8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3年10月27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市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园林、公安、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Chapter 2房地产开发企业
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级资质初审工作。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千万元;
(二)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五人,其中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两人;
(三)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配有统计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外商投资设立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四)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
(四)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五)近三年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六)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取得开发企业资质的开发企业,可以在本市各城区直接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Chapter 3房地产开发建设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制定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向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报送。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开发企业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资本金审验工作,向开发企业出具项目资本金缴存通知书;开发企业将项目资本金存入银行后,持银行证明到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审验书》。
《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审验书》是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核项目计划批准文件的依据之一。
Chapter 4房地产经营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转让人已完成项目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三)转让人持有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批准项目的有关文件;
(四)转让人已支付应缴纳的前期税费;
(五)受让人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六)受让人具备项目剩余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项目资本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转让人已完成项目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证明;
(八)转让人已支付应缴纳前期税费证明;
(九)受让人具备项目剩余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以上项目资本金证明;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提供的资料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地产项目转让书》,当事人持《房地产项目转让书》到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等相关部门办理项目变更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到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一)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屋首次登记证明;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四)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设施、场所的物权归属公示文件;
(五)可售房源及其销售价格;
(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Chapter 5法律责任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