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资质)的企业进行,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两个资质等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级资质初审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