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水利工程应当明晰产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确定水利工程产权并颁发产权证书。

水利工程所有者根据水利工程规模和投资模式采用设立管理单位、确定专人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水利工程管理者,落实管理、保护责任。

大中型和重要小型水利工程应当设立管理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管理能力和实际需要,决定由一个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多个国有水利工程进行集中管理。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