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辆在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堤顶、坝顶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水利工程损毁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依法予以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