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
(二)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三)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口岸广场、城际轨道交通站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吸烟点(区)以外区域;
(四)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
(五)对社会开放的文博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