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住房建设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意见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住房建设申请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报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批准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三)农村居民住房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新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