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施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拒绝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查看的;

(二)拒不停止作业或者不采取安全保护或者应急措施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