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Chapter 7 法律责任Article 38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或者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对其中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