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建造、拆卸建(构)筑物;

(二)取土、地面堆载、钻探作业、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隧道段疏浚河道;

(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

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不需要有关部门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