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活动前,应当会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在实施阶段严格落实相关保护措施。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作业,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展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评估,并会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专家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二)与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三)作业实施过程中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作业影响的城市轨道交通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和安全监控。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进入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应当要求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拒不配合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巡查、拒不停止作业或者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或者应急措施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轨道交通纳入本地区安全监管体系。有关部门发现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有违规勘探、违法建设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作业的,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处理或者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处理,并及时告知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时,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并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方可恢复作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