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基地、控制中心、变电站、高压供电电缆通道、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四)过江隧道、跨江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扩大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控制保护区内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