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未与入网食品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经营者相关信息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以及信息进行抽查和监测的;

(五)未按照要求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的;

(六)未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封签等方式对配送的食品进行密封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