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收集、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通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进一步调查;经调查确认有必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的,应当及时通知。接到通知的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