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住所地在本省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住所地在省外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自在本省提供网络食品交易服务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其实际运营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其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