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对未按规定做好供热准备无法保障正常供热、供热期间拒绝供热、不能保证供热质量或者发生重大供热事故,严重影响正常用热的供热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进行应急接管或者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并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正常供热,原供热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单位的陈述申辩,并在供热范围内公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人等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接管运营期间,接管单位应当向热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供热服务,对接管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单独记账,独立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