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八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并同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热二十四小时的,按停热天数退还热费,并赔偿热用户因此造成的损失。抢修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障供热设施的安全。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可以先行施工,后补办有关手续,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