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当确保项目用地红线内雨污分流,依照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将阳台、露台排水管道接入污水管网。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镇排水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将新建住宅阳台、露台污水收集建设要求纳入所在建设项目的管线综合规划、施工和验收监管、排水许可;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新建住宅阳台、露台污水建设要求纳入审查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阳台、露台污水收集工作。

老旧住宅改建、扩建或者维修,应当按照新建住宅阳台、露台污水收集建设和管理要求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南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