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巡查、督查制度,对河道的建设、保护、利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落实相关责任。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对河道实施智慧化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