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河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建设、保护、管理等工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体育等部门建立河道协同保护管理机制、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有关部门在涉河行政执法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查处职责的部门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