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和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17 articles
河南省禁止和限制不可降解
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
(2023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名录应当包含实施品类、实施地区、实施行业、完成时限等内容,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协调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替代材料和制品的研发、引进和推广;对替代材料和制品生产企业、废旧塑料回收利用企业给予财政资金、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绿色信贷、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持。
鼓励公众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及其他替代制品,减少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农用薄膜销售者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
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捡拾收回田间的非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废弃物,交至回收网点或者回收工作者,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网点、废弃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等应当开展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支持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制品生产企业向符合条件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认证。
支持建立可降解塑料制品溯源体系,推行溯源码管理和可降解塑料专用标识。
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开展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防治宣传,免费刊载、播放公益广告。
农贸市场、商场、仓储、物流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标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处理机制,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及时处理举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