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损毁、改变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二)在一级保护区内放养畜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