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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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4, 2023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24,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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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0月24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法律、行政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林地、公路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展改革、财政、资源规划、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园林绿化的相关工作。
园林绿化植物选择,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优先使用乡土植物、遮荫乔木、抗风树种,注重凤凰木、三角梅等市树市花的种植,适当选用珍贵树种,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以及开花植物,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理性。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园林绿化建设。
对园林绿化工作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园林绿化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同本市人口和面积相适应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建成区绿地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等指标应当高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并符合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经批准的园林绿化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并按照原程序报批。
园林绿化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加强湿地资源保护,符合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
绿地范围控制线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经公布的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调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园林绿化规划修改;
(二)市级以上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绿地范围控制线因前款规定情形发生调整的,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面积。因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确需减少规划绿地面积的,应当在规划管理单元内补偿新的规划绿地。
经公布的永久保护绿地不得改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城市总体规划修改;
(二)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确需改变永久保护绿地的,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市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照不少于改变面积进行补偿的原则,确定新的永久保护绿地,拟定改变的方案,采用听证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前款规定的区域确需改变绿地性质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并依法报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市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园林绿化规划,确保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园林绿化指标的实现。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履行主管职责,推动市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落实园林绿化建设规划指标。
(一)居住区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类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主干道总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次干道总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其他类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确定具体比例。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标准;但原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低于前款规定标准的,改建、扩建后不得减少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市资源规划部门审批新建建设项目时,对有用地条件的,应当提高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
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因公共利益、用地条件、建设项目特殊性未能达到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标准,经审慎研究确需调整的,应当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资源规划部门。市资源规划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进行科学论证并向社会公示,按照建设项目最大限度满足附属园林绿化用地要求,提出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用地调整及占补平衡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省重点项目、市重大前期项目;
(二)幼儿园、中小学、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项目。
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
未按照规定期限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以外,还应当进行绿化。
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园林绿化相关技术规范编制,纳入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审查。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作为建设项目园林绿化用地面积核实的依据。
财政性投融资公共绿地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由建设单位或者园林绿化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组织评审。建设单位应当将设计方案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园林绿化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程序编制、报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山体林相改造,优化林分结构和质量,提高生态效益,合理建设必要的绿道等便民服务设施。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报监督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当建立随机检查、结果公开、监管建档、信用记录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地形改造、树穴开挖等施工关键环节,苗木、种植土质量以及文明施工情况的监管。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园林绿化工程代建单位应当配备园林绿化专业人员。
园林绿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现场踏勘,根据土壤资料以及周边环境,编制包含地形整理、土壤改良和植物配置等内容的勘察、设计文件。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对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自查自检,并报监理单位核验,施工记录应当完整、真实、有效,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转包或者分包园林绿化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和验收标准,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栽植基础、乔木种植等重要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工序进行旁站监理,保存施工影像资料,监理记录应当完整、真实、有效,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市资源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核实时,园林绿化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的核实;附属园林绿化用地面积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市资源规划部门不得通过规划条件核实。
Chapter 3保护和管理
(一)公园绿地由公园管理单位负责;
(二)市政道路绿地由市、区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公路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公路产权单位负责;
(三)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由其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学校、医院、企业等单位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五)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六)其他绿地、零星树木,以及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绿地、树木,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已建成绿地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补建绿地。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执行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距离相关规定。在红线范围内施工以及设置消防通道、消防登高场地等,不得占用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该绿地管理单位同意,报园林绿化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照要求进行围挡作业,文明施工,临时占用方案和绿化恢复方案应当在施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
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恢复绿化原状。逾期未恢复绿化原状的,视为擅自占用绿地。
临时占用公共绿地的,应当交纳临时使用费。
在公共绿地下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应当严格控制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保证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安全,尽量减少对地面的影响,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建设单位在向市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征求市、区园林绿化部门的意见。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绿地等级标准和养护经费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公共绿地实行社会化养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养护单位应当按照园林绿化养护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定期对养护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选择养护单位的重要依据。
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建立园林绿化有害生物检测监测预报网络,健全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指导园林绿化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工作。从本市外引入苗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植物检疫,防止有害生物输入。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砍伐树木,属于公共绿地范围内的,按照规定权限报市、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属于非公共绿地范围内的,报区园林绿化部门批准:
(一)城市建设需要;
(二)严重影响居民居住安全;
(三)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安全构成威胁;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经批准移植或者砍伐公共绿地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因台风、火灾等紧急情况,有关单位为抢险或者处理事故,可以根据险情先行移植、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在三日内向园林绿化部门补办有关手续,并及时告知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
修剪树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电力部门以及其他市政设施维护单位需要在公共绿地修剪树木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园林绿化部门。
区园林绿化部门或者林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需要进行治理的,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区园林绿化部门或者林业部门,由区园林绿化部门或者林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治理复壮。
(一)倾倒垃圾、污水;
(二)打桩、挖坑、取土;
(三)铺设各种管线;
(四)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五)堆放有毒有害物料;
(六)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冠下设置煎、烤、蒸、煮等摊点;
(二)在树干上倚靠重物,利用树木搭盖、牵绳挂物等;
(三)在树上刻划、打钉,剥、削树皮和挖树根;
(四)随意攀树折技、采摘花果、剪采枝条等,造成花草树木损害;
(五)在绿地内取土、焚烧、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倾倒垃圾、污水,堆放物品;
(六)损毁园林绿化设施;
(七)在绿地养殖禽畜、放牧、种菜;
(八)其他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园林绿化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对列入违法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违法失信情况通知相关审批部门、监管部门;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相关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并按照规定采取准入限制、资格限定等信用监管措施。
经竣工验收的公共绿地上的树木,市园林绿化部门或者有关主管单位应当逐步建立电子档案,纳入现状数字平台,通过卫星遥感等技术方法实施动态管控。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办法,对园林绿化进行考评考核,具体工作由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考评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责任追溯以及企业信用管理的依据。
Chapter 4法律责任
财政性投融资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园林绿化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设计、监理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园林绿化保护责任人未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修剪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每株一千元处以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每株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Chapter 5附则
(一)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含道路绿地、单位绿地、居住区绿地)等。
(二)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三)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四)单位绿地,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五)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
(六)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益性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七)永久保护绿地,是指本市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符合城乡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的绿地。
(八)立体绿化,是指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为材料,以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棚架绿化等为绿化形式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