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消防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5, 2023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3
- Articles
- 21 articles
(2014年4月29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4年7月24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3年8月23日西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2023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各园区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实际成立消防工作站,建设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旅游广电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剧本娱乐等经营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民族宗教事务、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移灯改电控火、集中食宿供暖等措施,加强消防水源设施建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农村公路的建设和使用,确保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满足消防车辆通行需要;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商务管理等部门监督管理醇基等新型燃料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对已经批准的城乡消防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等消防设施用地,应当予以控制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或者占用。
消防救援机构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损坏的,及时通知管理单位修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鼓励火灾高危单位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优先聘用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时,应当考虑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现状,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完善消防设施配置。
焚烧香烛纸钱等祭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火灾发生。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提升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鼓励民用建筑的建设、使用、管理单位在电梯内安装阻车报警器梯控系统。
(一)在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
(二)携带电动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办公楼、住宅楼的内部场所;
(三)在楼梯间、楼道等充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前款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优化配置或者增配。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对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及子女的相关优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