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园区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实际成立消防工作站,建设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