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运行的监督管理,对绿色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方面的性能组织开展后评估。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机关事务管理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制度,提升公共建筑节能运行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