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既有建筑改造计划,明确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有计划推动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鼓励既有建筑改造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实施,并进行绿色建筑标识认定。
支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实施绿色化改造。鼓励应用合同能源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市场化改造模式推动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
鼓励结合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旧城区改造、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和适老化改造等,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推动政府、居民及社会资金共同参与既有居住建筑绿色化改造。
鼓励农村住宅因地制宜采用乡土材料和传统工艺,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节能门窗技术和太阳能、地热能、空气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进行绿色化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