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执业活动,出具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许可业务范围从事安全技术、管理服务;
(二)出具失实或者虚假报告;
(三)出租、出借资质,或者将资质提供给他人挂靠使用;
(四)违法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程序和内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按照规定需要到现场进行勘验和检测检验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如实记录现场工作情况,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提出的事故预防、隐患整改意见,应当及时落实。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