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保障、职业危害防护和工伤保险办理等事项;
(二)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防范、应急措施;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的依法赔偿;
(七)因职业危害造成健康损害后的依法赔偿;
(八)获得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九)职业健康体检;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