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宗教事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17,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38 articles
(2023年11月1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称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置非法宗教活动。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非法宗教活动或者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
宗教团体应当健全宗教教职人员奖惩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加强档案管理,定期将宗教教职人员信息变更情况报送宗教事务部门。
报考宗教院校的,应当出于本人自愿,符合招生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推荐。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设立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未在批准期限内完成的,经筹备设立批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筹备设立事项在延长期限内仍然无法完成的,该筹备设立许可失效。提出筹备设立申请的宗教团体应当做好相关善后事宜。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民政部门准予登记的,发给《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以教会、教派、人名等冠名。
(一)被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的;
(二)无法维持正常运行的;
(三)无正当理由二年以上不开展宗教活动的;
(四)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宗教活动场所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经原登记管理机关告知后仍未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协调所在地宗教团体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后,依法予以注销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登记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原宗教活动场所名义开展活动。
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
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具有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效果的图像、影像。
涉及宗教教职人员聘任及解聘、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成立法人组织、重大经济决策、大额支出、固定及无形资产处置、场所建设、对外交流等重大事项,由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应当爱国守法、诚实守信、公正廉洁、办事民主,并具备必要的宗教学识和管理能力。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安全工作管理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安全工作,履行安全工作职责。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在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或者暂住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办理居住登记手续的,可以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市、县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应当经离开地和前往地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相应的市、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进入宗教活动场所的人员,应当尊重该宗教的信仰和习俗,不得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
禁止以宗教名义组织、煽动、胁迫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参与非法集会、游行,扰乱国家机关和公共场所秩序。
禁止以举办夏(冬)令营、研学旅行等方式传教或者开展宗教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
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内容。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日常指导、监督、检查,会同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公民的捐赠,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应当报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报县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经批准设立且正在筹备期间的宗教活动场所,可以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宗教教职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离职或者死亡后,其保管、使用的属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应当予以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