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场所所在地的县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筹备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后,宗教团体组建的筹备组织方可办理筹建事项。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设立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未在批准期限内完成的,经筹备设立批准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筹备设立事项在延长期限内仍然无法完成的,该筹备设立许可失效。提出筹备设立申请的宗教团体应当做好相关善后事宜。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