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被依法吊销《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证书》的;
(二)无法维持正常运行的;
(三)无正当理由二年以上不开展宗教活动的;
(四)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宗教活动场所未按照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经原登记管理机关告知后仍未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的,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协调所在地宗教团体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后,依法予以注销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登记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原宗教活动场所名义开展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