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的宗教事务部门办理宗教教职人员资格注销手续,并以适当方式公告:

(一)被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建议宗教团体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

(二)被宗教团体依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

(三)因自愿放弃、死亡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