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建筑垃圾处理场分为建筑垃圾转运场、资源化利用场、回填场和填埋场。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编制建筑垃圾处理场建设规划,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处理场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建筑垃圾处理场。

建筑垃圾处理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建筑垃圾处理场建设规划,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