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运输管理人员对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配发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

(二)按照建筑垃圾分类标准分类运输;

(三)运输车辆配备装卸记录仪和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并正常使用;

(四)运输车辆车门两侧标注运输单位名称,车顶加装车辆识别灯,并保持车辆识别灯正常使用;

(五)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实行全密闭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六)运输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设立的建筑垃圾处理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外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到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7,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