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擅自拆除供热管网、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安装其他设施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