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核定的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供热单位收取热费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人代收热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实行与物业费、水电费、停车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费或者限制用热;

(二)向热用户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三)向热用户收取二次加压费用。

供热单位不得因部分热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