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注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公告;

(二)供热期间安全、稳定、连续供热;

(三)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四)建立热用户室温抽测制度,实行定期检测;

(五)定期检定供热计量装置,检定费用由同级财政保障;

(六)按照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和标准,组织安全生产,编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和应急预案,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七)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服务电话和投诉电话,在供热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服务,及时处理用户合理诉求;

(八)接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