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居民住宅小区内,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上施划停车位,供业主有偿或者无偿使用。收取费用的,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益分配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停车服务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

依法取得居民住宅小区规划外停车位经营管理资格的人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公开停车位经营、收益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且每年不少于一次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并及时答复业主提出的询问。

Local Regulations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