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遵循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在城市道路上设置路内停车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设置道路路内停车位十日前,将施划地点、停车时段、准停车型以及其他规定事项向社会公告,在该路段以显著标志公示,并广泛征求停放区域周边有关单位的意见。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划设停车位或者铲除路内停车位标线。
设有收费停车位的路段应当设置停车信息牌,标明停车位编码、允许停车时间、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监督电话和管理单位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