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查处道路非法客运时,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可以予以暂扣。暂扣车辆时,应当向当事人当场出具暂扣文书和暂扣财物清单等,并依法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暂扣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对被暂扣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被暂扣的车辆依法解除暂扣后,应当通知当事人限期领取车辆。当事人向执法机关声明放弃车辆所有权的,以及经发布公告之日起满一年无人认领或者当事人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暂扣期间的车辆保管费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支付,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解除暂扣后的车辆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被暂扣的车辆属于拼装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